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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48章 律令制度

    第548章 律令制度
    在李一元看来,大明的律例制,比起大唐的律令制,在司法上反而是一种倒退。
    当然,大明制度,也有其歷史渊源的。
    主要是元朝太坑了。
    大元朝的律法制度,就和它的其他所有制度一样,讲究的就是一个隨心所欲。
    元朝是“不立成宪”的。
    所谓“不立成宪”,指元朝初期未能及时制定普遍適用於各级机构、具有对外施政或对內规制效力的行政章程或法律规范,国家政务运作长期处於“有例可援、无法可守”状態。
    “例”是唐宋时期的法律术语,具有权宜立法之意,元朝沿用该称呼。
    这意味著作为“例”的公文书具有程度不等的垂范参照效力,此后处理类似行政、司法事务时,可將其作为直接的法律依据。
    元朝因“不立成宪”,无成文法典的律文可直接引用,司法审判只能依赖先例,而先例的不確定性进一步导致大量“同案不同判”的“例”產生。
    例如,从“强窃盗”的犯罪中分离出的“白昼抢夺”、“掏摸”等罪,在初期司法审判中常因诸例审断不一而引发爭议。
    以“白昼抢夺”为例,刑部在参照“巡军张焦住抢夺例”、“皇庆元年唐周卿例”、“延祐二年杨贵七抢夺例”和“延祐五年云撇卷诈取財物贼人例”等多个先例后,仍认为该罪“难便定立通例”,只能根据情况临时裁决,未能形成明確的定罪量刑標准。
    就连一个白天抢劫的罪名,竟然都无法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审判標准,这也就是大元才能做到的奇事情了。
    整个元朝连一部根本的法典都没有,整个元朝的司法都极其混乱,律法成为官吏盘剥百姓的工具。
    至於元朝为什么这么混乱,主要还是行政水平的低下。
    按理说,明初的时候,元明鼎革,明朝是可以纠正这些错误,重新回到律令制上的。
    但是这时候遇到了一个问题。
    唐宋的律令制,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就是宰相。
    中华文明是一个非常早熟的文明,从很早的时候就已经认识到了,这个世上从来没有万全的法典,律法是要根据时代而变化改进的。
    那这个时候,编订律法,自然成为一种长期性日常性的工作,需要极其专业的职业官僚来进行。
    唐宋时期,这个责任就是在宰相身上。
    宰相统筹全局,这样制定出的法律也能够统筹全局。
    但是在明初几场大案之后,太祖朱元璋废除宰相,將所有权力集於一身后,律令制这套体系也就玩不转了。
    没办法,大明只能从前元身上找出路。
    结果就是大明虽然有《大明律》为根本,但是具体在行政的时候,又形成了以六部为区分,法律与行政深度绑定,通过六部制定的各种“例”,来进行行政和司法。
    李一元在阅读了大量的敦煌文本后,还是萌生了司法改革的想法。
    他也知道,大明朝採用律例制度,也是有现实原因的。
    大明朝的时代发展迅猛,律令制度的法律编订成本过高,在以往大明行政体系下,是很难及时根据时代发展而修订律法的。
    所以以“例”为司法判决的基础,及时用新的司法判例来补充上法律的漏洞,其实本来是一个好事情。
    但是实际上,这种操作到了基层却变形了。
    大量基层官员,在科举的时候只读四书五经,並没有司法实践的经验。
    然后他们就被扔了一本《大明律》,送到地方上去主持一个县的司法工作。
    他们根本不熟悉那些“例”,这些复杂的特別条例,都藏在很多刀笔吏世家的“家学”中,藏在讼师的传承中。
    地方官员想要按照《大明律》断案,这些人就会掏出各种“例外”来,忽悠得地方官员晕头转向。
    律法成了经文,这些刀笔吏和讼师成了释经人,要怎么说全凭他们一张嘴。
    这也是这一路上,李一元最深的印象。
    这样下去,绝对会影响大明的根基。
    不一会儿,经歷官徐叔礼衝进来。
    “大捷!通政使大捷啊!”
    徐叔礼连忙说道:“张统制官已经解哈密城之围,还生擒了叶尔羌汗!”
    听到这个战果,李一元彻底放下心来。
    这场大捷甚至要比他预想的还要彻底!
    生擒叶尔羌汗!
    西域这些王国,本身就是依靠国主个人的威望建立起来的。
    叶尔羌汗被擒,就意味著叶尔羌王国其实已经瓦解。
    而且叶尔羌汗在手,大明就可以对西域做很多的事情。
    李一元连忙说道:“速速安排八百里加急,向京师报捷!”
    等徐叔礼离开,李一元又摊开信纸,他要给苏泽写捷报。
    写完捷报之后,李一元又开始给苏泽写私信。
    “近日以来,李某校勘敦煌唐卷,见《贞观令》《永徽式》诸篇,深有所得。”
    “唐以律令格式为四柱:律正刑、令立制、格补敕、式定程。四体相承,权责昭然。”
    “反观我朝律例,则例愈繁而弊愈深!刑部释律、都察风宪、地方援案,往往一案十解,胥吏因缘为奸。”
    “昔唐制可行,盖因三省六部制衡,宰相总揆律令修订。今中书门下五房已復相权之实,此乃重立律令制三百年未有之机!”
    李一元在信中,希望苏泽能推动司法改革,进行一次《大明律》的集合修订工作。
    所谓“诸律归於《大明律》”,修成一部大明上下都能通用的法典。
    这份法典,涵盖“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六部事类”,包含“刑、民、
    商”诸法条。
    然后李一元又提出,將歷年判例中,判的比较好的案子,升级为“格”,编订“隆庆格”。
    这些“格”经过內阁的批准后,再由皇帝御准颁行全国,“格”可以定期修订增补刪减,每次重新修订之后,都要通过印刷机颁发给全国,禁地方擅引私例。
    写完这些,李一元嘆了一下。
    他这一次又帮了苏泽一次,希望苏泽能知恩图报,也帮他一次,推动律令制度的改革。
    李一元解开自己腰间的四个粮袋,不一会几胖鸽子飞扑进来。
    当胖鸽子飞进了苏泽的书房,苏泽知道了大捷的消息已经在八百里加急送到京师,系统这次是真的给力了!
    叶尔羌汗被擒,这也就意味著西域最大的势力已经瓦解,这时候朝堂上最保守的人,也不会再反对成立安西都护府了!
    肉送到嘴边,岂有不吃的道理?
    自己只要静待消息传乎京师就行了。
    而让苏泽高兴的,是李一元的私信。
    专业的就是专业的!
    李一元这位大明首席法律专家,律法上的造诣实在是厉害,他已经意识到了律例制度的不足,提出要进行律令制度的改革。
    甚至李一元的律令制度改革方案,苏泽也大为赞同,不愧是重新修订过《大明律》的人。
    重修法典,这也是非常急迫的事情。
    上一次的澳洲开拓公司股票的事情,苏泽利用特別手段压了下去,但是也说明问题。
    大明的飞快发展,其司法体系已经落后。
    法律落后於时代,是非常危险的事情。
    面对种种新事物,却没有法律约束,结果必然是国家的混乱。
    最典型的,就是李一元几年前编修的《大明民律》,如今已经出现了滯后性,在有关商业法律的部分,已经出现明显的漏洞。
    一些狡猾奸商,勾结官府胥吏,已经利用这些漏洞来誆骗百姓了。
    不涉及刑事的民律如此,刑律就更是如此了。
    正如李一元所说,內阁权威日重,又有中书门下五房辅佐內阁,这时候是重订律法的好时机。
    可是要怎么推动这件事?
    苏泽看看自己的威望值。
    这件事,既然是李一元提出的,那自然也要让他来做。
    而正如李一元所说的那样,律令制的核心,在於宰相制度,那要推动律令制度改革,李一元好歹也要是“相”才行。
    苏泽抽出一本空白奏疏。
    《请增补司法专务大臣疏》
    “臣中书门下五房检正官苏泽谨奏:为釐清法统、裨益治道,请增置司法专务大臣事。”
    “伏惟陛下绍天明命,再造乾坤,然疆域既拓,法治当新。”
    “臣观敦煌所出唐时律令格式诸卷,其制精严,权责明晰:律以正刑,令以立制,格以补敕,式以定程。四柱相承,垂范后世。”
    “反观我朝,虽有《大明律》为纲,然时移世易,律文难周。遂以“例”济其穷,然例出多门,解释纷紜;吏胥操持,因缘为奸。”
    “一案而十解,民无所措手足;例繁而弊深,国法威严渐墮。此非立法之失,实因修订乏专、统合无主也!”
    “今有一急,非专任大臣不可解!”
    “统合法源之急。当效唐制,集《大明律》为根本,匯歷年成熟之判例、则例、詔敕,汰芜存菁,厘定等级,纂修《大明会典·律令篇》及《隆庆格》,以为天下法式。禁地方擅引私例,杜胥吏舞文之弊。”
    “臣伏惟请增置“司法专务大臣”一职,专责天下律令格式之修订、解释与颁行。”
    紧接著,苏泽掏出【手提式大明朝廷】,將这份奏疏塞进了系统。
    一【模擬开始】
    奏疏送达內阁。
    內阁首辅高拱支持你的奏疏,赞同在內阁中增设司法专务大臣,统筹进行司法改革。
    张居正也支持你的奏疏,认为需要正本清源,梳理国朝的司法体系。
    诸大綬虽然支持司法改革,但是反对增设大臣。
    刑部礼部本来是他的这个专务大臣的职责范围,再增设专务大臣,等於將刑部从他的权力范围剥离。
    內阁意见分歧,奏疏送呈御前。
    但是內阁也有隱忧,律令制度还包含了对皇权的限制,相权日重,这份奏疏能不能通过,还要看隆庆皇帝的意思。
    果不其然,隆庆皇帝留中了奏疏。
    【模擬结束】
    【剩余威望:10400点】
    【若要完全通过《请增补司法专务大臣疏》,需支付3000点威望值,是否支付?】
    果不其然,这份奏疏在內阁几乎都获得了支持,就算是反对的诸大綬,也是反对分割他的权力,而不是这件事本身。
    但是这份奏疏,也引起了隆庆皇帝的忌惮。
    隆庆皇帝只是病了,他的思维是正常的。
    太祖朱元璋一再强调立法师事於唐,但《大明令》《大明律》及此后的明朝法律文件,如《诸司职掌》《问刑条例》《皇明条法事类纂》《大明会典》及各单行条例等,为何皆採用肇始於元朝的六部分类编纂体例,而非恢復唐朝法律体系的编纂体例?
    原因自然也简单,这是为了君主集权的需要。
    朱元璋的理想体系,六部直接对接皇帝,用后世的话说,就是扁平化垂直管理,所有的事务都要交给皇帝来裁决。
    只可惜,除了朱元璋之外,后任的皇帝,都远不如他勤政。
    就是成祖朱棣,也更喜欢军务,而不是处理那些繁琐的政务。
    於是有了內阁。
    当然,后世皇帝也留了心眼,內阁有权无名。
    隆庆皇帝已经给了內阁很多权力了,如果按照苏泽奏疏所奏,那以后修订大明律(立法权),制定“格”(司法解释权),都归於內阁。
    而且律令制度,就意味著以后大明皇帝的法令,还需要內阁的確认才能生效为法律文书。
    唐宋的相权,也就是这么来的。
    即使是病中的隆庆皇帝,也不愿意让出这么大的权力。
    这件事如果直接推动,阻力肯定很大,还会给皇帝留下不好的印象,这也是为何大明朝的司法体系只能修修补补,没办法翻修重造的原因。
    也亏著苏泽有掛。
    苏泽果断选了“是”。
    【叮!威望值已扣除,请宿主在现实中提交奏疏,模擬结算將在奏疏执行后进行!】
    【剩余威望:7400。】
    看到扣掉的3000点威望值,苏泽也有些肉疼。
    但如果能推动李一元入阁,这似乎也是划算的。
    不知不觉,3000威望值,已经能决定一位专务大臣了?
    苏泽摇头,这次只是特例,而且李一元的履歷和能力,也確实適合这个位置,所以才能这么顺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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